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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艾滋病日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引起。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统计显示,截至年10月底,我国报告的现存艾滋病感染者.5万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主要有三条:血液途径传播,性途径传播,母婴途径传播,性传播比例在95%以上。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仍缺乏根治KIV感染的有效药物。

近年来,有关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犯罪行为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上践踏了人们的底线,更触犯了其法律框架下的刑事责任。在我国,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四种罪名

一、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使造成他人感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实务中,大多数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都被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并未将艾滋病列入其中,那么艾滋病是否属于《刑法》三百六十条中与梅毒、淋病所并列的“等”中的范围呢?年国家专门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实务案例中也多采取“举轻以明重”刑法入罪理论,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性为传播性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艾滋病的危害远大于性病的危害,该病仍然具有典型的性病属性,可以视为“严重性病”,但又不单单限于性病的范围,以传播性病罪论处量刑是否适当在司法界中仍然存在争议。

二、故意伤害罪

现实生活中,也有艾滋病感染者人采用特定的交友方式与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进而传播艾滋病,在这种情况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艾滋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艾滋病病的,构成对他人健康的伤害,不能定传播性病罪,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比如在年四川攀枝花周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周某在攀枝花市东区、盐边县新九乡等地与吴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周某为达到与吴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不但没有告诉吴某某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以及该病的传播途径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吴某某于年6月20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法官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所以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行为人在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时进行性行为,至少有放任的故意,主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构成本罪必须造成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感染艾滋病毒后,由于潜伏期较长,实践中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或者虽然已经发现但被害人并不能被鉴定为故意伤害的伤残等级。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艾滋病的危害性质来讲,能否划属于第三项中仍未有明确司法解释。

三、故意杀人罪

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卖淫、嫖娼等性行为方式,也包括注射等其他行为方式。年,广西陆川县一名瘾君子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奸情,竟抽取艾滋病人血液注射给“奸夫”子女,致使被害人患上艾滋病。法院对这名男子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是结果犯,其既遂标志是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给特定人的行为,从行为人完成传播行为到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时间是不特定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存在困难。从医学的角度看,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因此即使被害人死亡,也很难确定其是否是由于艾滋病引起,既遂标准也难以确定。因此将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进行入罪、量刑时仍应慎重。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主要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同质性、社会危害性和相当性的有机统一体,三者不可或缺。因此如果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构成该罪,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以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方法,比如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恶意向不特定的人涂抹感染艾滋病毒的血液、向医疗设施等投放艾滋病毒等诸如此类的危险行为,主观上一般具有故意性、报复性,最少也是持有放任性的心态。

由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情况不断涌现,我国刑法虽然并没有将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规定明确的罪名,但艾滋病不是违法行为的防身符,司法机关仍会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人民的安全稳定和生命安全。

作者简介

邓丹丹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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