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滋病专科治疗医院 >> 爱滋病预防 >> 柏神小案例向行人扎艾滋病针案附详细
案例
王某是艾滋病患者,为了报复社会,用针管抽了自己的血液后,来到某广场,向过往行人扎针,共计有五人被扎中。事后经检查,这五人没有被传染艾滋病。
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制造的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而用针管扎人,一次只能扎中一个人,不可能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王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注意,王某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但这种不特定是王某自己主观预设的犯罪对象不特定。这只是主观故意中的不确定故意。而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客观手段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对此二者应当注意区分。2.由于艾滋病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蓄意给他人传染艾滋病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同时,王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王某构成五个故意伤害未遂,属于同种数罪,应数罪并罚。注意,在此不能只作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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