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滋病专科治疗医院 >> 爱滋病预防 >> 帮女方隐瞒艾滋导致丈夫感染,医生是否违法
这是「我日」公种号
第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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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无聊的说理文。
全文约字,阅读约需15分钟。
年3月,当事人小新准备和女友结婚,去参加自愿婚检。
检查完之后,男方一切正常,医生单独叫住了女方。
女方再次检查后,男方询问情况,据男方自己说,「医生说没有问题,只有血脂稠」。
后来两人结婚,同房。
年6月,当事人接到当地疾控中心电话,称已确认女方感染了艾滋,并怀疑当事人也已经感染。原来疾控中心一早就有女方感染艾滋的备案信息,但一直未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确认自己已经感染艾滋后,认为疾控中心负有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从法院拿到一份当初婚检时的检验报告。
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上面有小新的签名,这表明,小新当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结果,但小新坚称,自己始终毫不知情。
因为法律规定,艾滋病人的隐私,必须保密。法条原文见「附录一」。
法条比较长,意思无外乎就是,医生有义务替病人的隐私保密,尤其是艾滋病人的,谁都不许告知,否则违法,要处罚。
但疾控中心和医生都知道女方有艾滋,他们也知道当事人准备和女方结婚,正常人类结婚后一定会做爱,夫妻做爱很可能不采取安全措施,与艾滋患者长期无防护性交必然感染艾滋病,得了艾滋病有很高的死亡率且无法根治。医院,基本上就是通过「不作为」,亲手害了当事人。不是么?
医生治病救人是天职,没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吗?
同样是现行法律,也有一些条款给出了不一样的解释。法条原文见「附录二」。
法条比较长,简单来说:
《婚姻法》没明确说艾滋病能不能结婚,也没说由谁来禁止结婚。
《传染病防治法》认为医疗机构有责任控制艾滋传播但没说具体怎么控制。
《母婴保健法》规定婚检必须检艾滋,如果检出艾滋感染则医生必须提出医学意见,但没规定必须通知双方。相比之下,如果是严重遗传病,则明确规定了要通知双方。且暂缓结婚的规定,也是向男女双方提出的,不是对医生的要求。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检出艾滋就要出具「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并且向双方,注意是双方,进行详细解释,最后由双方,共同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知情。
所以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里要求向「双方」说明并且要求「双方」知情确认,就跟《艾滋病防治条例》里的不得「公开」艾滋患者隐私的规定出现了矛盾。怎么办?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艾滋病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只是卫生部的规定、相对较普适的,前者的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后者。如果两者出现冲突,应该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准。
但问题是真的冲突嘛?《艾滋病防治条例》只是说不得「公开」,什么叫「公开」?两人来婚检马上要结婚了,准夫妻内部共享一下性传播疾病的病情,是否属于「公开」?推演到这里,我由于专业知识缺乏就推不下去了。
简单来说:
如果准夫妻共享艾滋病情算是「公开」,那么法条竞合时就应当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准,即医生不得将女方已经感染艾滋的事实告知男方。
如果准夫妻共享艾滋病情不算「公开」,那么医生替女方隐瞒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及违法。
回到一个细节,当事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问了医生关于自己女朋友的婚检结果,「医生说没有问题,只有血脂稠」。
这个「没有问题」,一定是有问题的。可以实话不说全,但不可以说假话。
从医生职业道德来说,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但也不能眼睁睁看着别人无辜受害甚至送死。从人类良知来说,即便是违法说出病情,带来的危害显然也远小于欺瞒当事人。两害相较取其轻,个人隐私不应高于个人生命。
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困境里,我个人觉得,医生你不方便说,你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去问他女朋友啊。哪怕你说一句「无可奉告」呢?
毕竟如果使用类似「病历是个人隐私,医生无权透露,建议你们两人自主协商交流」的说法,听起来也能保护艾滋患者的隐私啊。
「没有问题」听起来就像是「安心去死」一样。
但这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事情发生时并没有录音录像,我们无从知道医生当时到底说了什么,是用什么语气在什么情境下说的。大家都不在现场,无法准确判断。
键盘打字容易,现场如何难说。而且把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强行置于这样的道德困境中,本来就不公平。在事实无法完全确定之前,个人觉得,对医生过分苛责是不恰当的。
又注意到另一个细节:当事人从法院拿到一份当初婚检时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上面有小新的签名,这表明,小新当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结果,但小新坚称,自己始终毫不知情。
什么是婚检报告?大致是这么个表格:
这东西婚检的时候,双方每人一份,且各自只能看到各自的检查结果。
在本案中,男方身体健康,所以看到的结果就会是「4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而女方感染了艾滋,所以女方的表上应该是「疑似艾滋感染」以及「3建议暂缓结婚」。
而女方明明已经感染艾滋,并且在疾控中心有备案,为什么还会显示是「疑似艾滋」呢?因为婚检机构没有权力做出确诊,在发现HIV阳性时,需要马上提交至疾控中心复核,由疾控中心确认无误后,下达最后的诊断意见。所以婚检报告上,哪怕是确认已经感染艾滋,也只会显示「疑似感染艾滋」。
然而上面说的都是「理论上」,「实际上」可能就不完全一样了。婚检目前已经不是强制的了,所以基层机构在流程上其实不会那么严谨。有时婚检报告会被亲属随意领走(我身边就有朋友遇到过),有时根本没有这个体检表,只是医生口头告知结果(我身边也有朋友遇到过)。
但按规定来说,婚检表作为个人隐私,医生应该是只给患者本人的。那为什么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的婚检表上,会有男方的签名呢?
要么,是医生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发现女方检出艾滋并出具了「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后,向男女双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由双方共同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知情。
要么,就是有人伪造了男方的签名、或者哄骗男方进行了签名。
随着医学的进步,艾滋病的死亡率可能确实没有公众想像得那么高了,但不会有人因为死亡率低就愿意得艾滋吧?所以当事人不太可能在明知女方有艾滋的情况下,还故意传染给自己,图什么呢?所以我个人觉得,签名是伪造的可能性非常大。
谁伪造的呢?女方显然有强烈的动机去伪造,而且也有这个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医院在当事人起诉前并没有动机去伪造,但在起诉之后,有可能为了推脱责任而伪造签名。这两个可能性都存在,真相如何我不知道。
但我个人觉得,仅是自己揣测,医院伪造签名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这个事情只要患者起诉了被媒体白癜风诚信医院在哪儿治疗白癜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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