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早期能治愈吗 http://m.39.net/pf/a_6987607.html案情介绍张医院手术,手术中输血毫升。手术后十多天,张某出现了发热、肌肉酸痛、不想吃饭、恶心等症状。甲医院认为张某是感冒和结核病引起的,给予了一般性的对症治疗。15天后张某出院回家后,病情加剧,做过手术的刀口处开始一天天化脓,最后发现镶嵌在其体内的梅花髓内针也出现了退出迹象,断裂的骨头发生了移位,身上开始发痒,体表长出了红色的斑块,伤口越来越痛。医院再次手术时,术前检查检验结果显示张某的HIV呈阳性,后又多次检查之后确定张某感染艾滋病毒。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甲医院辩称按规定,医院临床用血,都统一由某中心血站提供,甲医院输给张某的血液就是中心血站提供的;医院按规定检查了血袋、外观、供血者姓名、血型,并进行了交叉配血试验,整个过程都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操作。而且在术前向张某的儿子交代了输血的风险及输血可能发生感染包括艾滋病毒在内的各种疾病,并与其签署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医院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医院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医院在为张某输血治疗过程中操作规范,血源正规,属于无过错输血。医院的输血治疗导致张某感染艾滋病毒,因为“窗口期”问题(在血液传染病检测方面现有科技无法解决)的存在,不能排除张某在手术前已经感染HIV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原供血者(采血时血液检测为合格血)中有“窗口期”感染者的存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本案经调解,医院向张某补偿22万余元达成和解。医院给张某输血是客观事实,输血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感染艾滋病毒还可能有其它途径。医院一段时间后发现感染艾滋,不能排除其出院后通过其它途径感染。另外,医院的血液是按规定从血站取来的,输血过程中遵守了有关规范、常规,医院无责是正确的。医院输血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血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供血站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血液的安全负责,但是这种责任也是有限的,基于血站的公益性质,血液并不像普通的商业产品一样只要有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当将血站列为共同被告。医学技术是复杂的,对于输血的安全问题,医院还是血站,都只能严格的遵守在现有科学技术基础上制定操作规程,最大限度确保输血的安全,对“窗口期”检测病毒,在国际国内都是医学难题。如果张某在手术检测时已经感染,或者供血者在献血时已经感染,但是正处在“窗口期”,在血样里现有技术都难以检测出病毒。如果张某确实没有可能是输血以外的其它传染途径感染艾滋病毒的话,那么只能判定是无法预见或无法抗拒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了张某感染艾滋的悲剧。作者简介:樊晓霞,平合医患中心执行策划总监。本科主修医药专业,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专业,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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