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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问》
第一章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百问
42.医生在给我开的处方上面标记“AIDS”,合法吗?
答: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的书写也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具体参见该办法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因此,应写明临床诊断。医生在病人处方上用字母“AIDS”来表述,已经尽到保护隐私的义务了,属于合法行为,医院的规定。医院内部使用,不会造成隐私泄露;如果在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泄露隐私,则由报销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在医疗费报销过程中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形,可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对医疗机构及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泄露隐私的,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进行维权。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问》作者简介:
常坤
男,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协调人。年以来致力于推动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
谢鹏
男,湖南女子学院妇女、性别与女性教育研究中心老师。艾滋病问题北京哪里有好的白癜风医院皮肤病治疗医院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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