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滋病专科治疗医院 >> 爱滋病护理 >> 恶意传播艾滋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半年前,一名网名为“动物无常”的艾滋病渣男被曝光在网上炫耀又感染了一名大二女生,并声称“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另外竟然还有网友赞扬跟帖:!
虽然后来被证明为谣言,天津公安机关发布消息:依法查处一起网上恶意造谣“传播艾滋病毒”案件,孟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但并不代表社会上没有类似情况,这个话题值得探讨,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和相关案例。
艾滋病毒携带者、著名篮球运动员阿尔文-约翰逊
一、相关罪名
恶意传播艾滋病,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传播性病罪。
1.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当然,该条文仅罗列了梅毒、淋病等性病,别为明确是否包含艾滋病,从一般正常人的认知而言,既然明知自己患梅毒等性病而传播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据刑法“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明知患艾滋病而恶意传播的行为当然构成传播性病罪。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系最常见罪名,大街上触目可及的打架斗殴,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的,便触犯故意伤害罪。因此,故意伤害罪算刑法里所有罪名中,最具平民化、最具有普及度的犯罪。
年7月,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所以,一般情形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并从重处罚。
存在以下两种情形,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a.针对涉及金钱的性交易,且明知的;
b.对于其他群体,明知感染艾滋病而未采取措施与他人发生关系的;
由此可见,本文开头所述情形,即便并非谣言,若无法查证受害人系该行为导致感染艾滋病毒,则嫌疑人并不因此获罪。理由:嫌疑人与对方性接触并非法生在卖嫖环节,也就是因为存在“付费”,所以不构成犯罪,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和法理悖论,比刑罚修正案(九)废除的“嫖宿幼女罪”更应受到批评和质疑。
目前的入罪门槛过于严苛,对于惩处此类行为,减少艾滋病毒传播是极为不利的。《解释》第一款将兜底条款进一步限制为涉及金钱的性交易,可能恶意传播艾滋病毒者脱罪,与立法目的严重不符,建议予以修改。
3.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遇到这个话题后,第一直觉所指向的罪名,相信也是多数人的直观判断。
的确,鉴于艾滋病目前为生命克星,属不治之症,人人几乎谈“艾”色变,甚至以患艾滋病为砝码,故意犯罪进而获取利益的案例并不鲜见。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主观上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传播行为,对受害者生命安全构成致命威胁,与故意杀人行为有几分相似之处。
然则,至关重要的一点,决定该行为难以认定为故意杀人:虽然主观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也实施了恶意传播行为,但受害人致病并不等同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加上艾滋病潜伏期常,恶意传播行为与受害人患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查明,难以认定构成故意杀人。
二、实践案例
(一)张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一案
审理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
案号:()陕刑初号)
1.事实部分
年8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靖边县老车站新民巷一家无牌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与王某商量以元嫖资的价格未使用安全套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郭元英传播性病罪一案
审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案 号:()晋刑初号
1.事实部分
经审理查明,年6月14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郭元英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在太原市迎泽区东安路东口与周某商量好以3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后郭元英将周某带至东安路中段一个按摩店内,两人均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当场抓获。
2.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元英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元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元英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宁贵田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京刑初号
1.事实部分
被告人宁贵田于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出租房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以元的价格与唐xx(男,59岁,江苏省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宁贵田于年8月26日被民警抓获。
2.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贵田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宁贵田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贵田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启示
笔者检索了明知艾滋病而恶意传播的已生效案例,寥寥无几,且仅限于传播性病罪,目前尚未检索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大概原因在于:
1.虽然我国艾滋病群体数量也算巨大,但明知患病而恶意传播者,多因属于报复社会的想法,从情理和逻辑判断来说,此类人群数量应对是极其稀少;
2.故意伤害罪构成,要求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一是无法查找相关受害人,毕竟潜伏期长。二则是,即便真有因嫌疑人恶意传播行为,导致感染上艾滋病的受害人,也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当被查实患有艾滋病以后,已经没有办法证明是不是这一次的卖淫行为或者是嫖娼行为导致被害人染上了艾滋病。
3.即便是传播性病罪,要求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其查证难度也是十分巨大的,侦查机关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综上,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看来,处罚力度明显不足:定罪案例少,且多定传播性病罪,刑期较短。目前暂未检索到定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至于故意杀人罪,仅是一厢情愿而已。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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